与阜阳市颍东区杨楼孜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承办人:钱海玲 浏览次数:0
与阜阳市颍东区杨楼孜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D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在与阜阳市颍东区杨楼孜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代理人。现我们根据法庭调查的案件事实,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土地,没有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是违法用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2007年下半年,原告对杨楼镇考察。经原被告协商并共同至现场确定建窑地址后,镇政府根据招商精神,与原告签订了提供土地给原告建窑的《协议书》。此后,原告投入近二百万元在此地建窑。窑厂开业时,被告送扁祝贺。2009年初,原告被土地管理部门问话,理由是涉嫌违法用地。2009年8月12日,被告对原告窑厂实施了强拆,理由仍是违法用地。可见,被告提供给原告建窑的土地自始没有合法手续。被告违法提供土地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书》是无效的。
  二、被告明知其提供的土地用途,却违法提供给被告建窑使用,其对协议无效协议负有全部过错,应当赔偿原告窑厂被拆的全部损失。
  被告作为基层政府,其知道辖区内每一块土地的用途。被告明知原告选址用于建窑,却恶意提供不合法的土地;明知原告建窑的投资数目不菲,却不计后果的与原告签订无效合同;在原告投入近二百万的资金建窑时,不仅没有告知原告风险,还在原告开业之际送扁以示祝贺,鼓励、肯定原告的建窑行为。由于原告使用的土地,实为踏陷区,不宜再作耕种之用。《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可以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法的改变土地用途,为原告办理好相关土地使用权手续。但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也不尽其所能地积极完善相关手续。在被国土资源局查出非法用地后,为了利益自保,对原告的窑厂进行暴力拆除,甚至不容原告搬出室内财产以合理减少损失。被告在签订无效合同过程中负有全部过错,并直接导致原告窑厂被全部强拆的巨大损失,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三、关于行政行为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或案件焦点问题,更不能成为免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原告窑厂被拆除过程中,确实存在某些部门的行政行为,这些与原告今天的诉讼没有丝毫矛盾。行政行为与本案的关联性仅表现为证明被告提供给原告土地没有合法性。原告基于无效合同,依法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原被告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如上所述,由于被告的过错,签订无效合同并致原告建窑的巨额投资受损。至于拆窑的实施者是土地局、还是被告镇政府,皆不影响原告依法向被告主张赔偿的权利。

  四、原告在《协议书》的签订及建窑过程中均无过错,对合同无效及损失不负有责任。
  首先,原告建窑所在地是原被告共同认可的。原告被告事先通过沟通、协商,现场确定了建窑地址后,原被告才签了《协议书》。与原告签订用地协议的村民户籍分别显示为“李台村杨台庄”“李台村江台庄”,可见窑厂所在地为李台村范围,符合合同约定的“李台自然村”;杨士珍女士的证言、被告赠送的开业贺扁等证据相互联系,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对选址达成的共识。原告是被告以招商引资的形式准入的,原告的建窑行为完全公开,建窑过程中,被告也从未告知原告建窑地址错误,或加以制止。
  其次,原告在签订建窑协议中无过错。原告当初来建窑地点考察时,从表面看起来,地面就是塌陷区,且当地农民也证明此片土地确实不能正常耕种作为。结合当地当时的政府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利用塌陷区建设新窑厂”的政策规定,原告认为利用塌陷区建窑是提高土地利用率,且实际占用的是不能耕种的土地,作为一名普通的农民,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只要经被告同意,在这里建窑是安全的,甚至是合法的。因为作为镇政府其完全清楚、甚至决定自己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再次,原告在得知涉嫌非法用地时,积极配合整改,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从2009年1月20日土地管理部门找原告作的《询问笔录》中,可以清楚看到,原告在听说可能属非法用地时,原告明确表态:愿意接受整改。2009年4月在被告的要求和组织参与下,原告拆除了房屋40余间;2009年5月5日,原告还缴纳了罚款8000元。原告所做的一切终未能改变窑厂全部被拆的命运,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原告不负有过错。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特别授权代理人:钱海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