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10 浏览次数:0

中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总支部选举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七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九条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二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三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征得多数党员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章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外理。

第二十五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