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佩庆
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委员、争议解决部主任、环境与资源保护部副主任
13605512909
lpqlawyer@126.com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公司、刑事
行业领域:服务业、工业与制造业、教育培训与咨询、农业与食品、消费品与零售
工作语言:中文
执业领域

连佩庆律师,做事沉稳细致、逻辑严密、善于另辟蹊径、思维穿透性强。2007年入行之初师从本省知名大律师学习,先后办理了多起影响重大的民事、刑事、行政、经济纠纷案件。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第一时间栏目、经视一时间栏目,公共频道真实事件栏目、安徽广播电台、安徽商报、合肥网等媒体对相关时事热点问题的采访。

执业过程中陆续为合肥市教育局及下属的第五、第六、第七、第八中学,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长丰县人民政府,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省国资委下属企业),安徽安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国资委下属企业)、合肥市日月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中彩包装有限公司,合肥新诺瑞地毯有限公司,肥西宏正科技有限公司,恒天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合肥恒和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合坤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淮南泰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远东氧化厂,合肥利发茵化工有限公司(日资)、合肥市徽谷粮食资产运营中心有限公司(市发改委直属企业)、合肥市禾谷粮油储备购销有限公司(市发改委直属企业)、安徽九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高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六加壹科技有限公司(商超连锁企业)、合肥雅柏家具有限公司等多家政府部门,国有、上市公司、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连佩庆律师的执业宗旨是:诚信做人、踏实做事,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领域方面,连佩庆律师拥有丰富的诉讼、仲裁经验,在买卖和保险等商贸合同、公司治理、专利和商标侵权、依法行政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交通事故等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离婚等常见民事案件也研究颇深,深得当事人的信赖。从业至今已参与处理了近千起各种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连佩庆律师有多起为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辩护的经验,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被法院从轻处罚的成功典范。对案情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也有依法获得缓刑处理的成功案例。连佩庆律师现被安徽省律师协会和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依法聘请为“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团”成员,承办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为公益事业做出了自己的一份贡献。2019年,参与辩护的卢某国涉嫌诈骗一案,被省法援中心评为优秀奖;2020年,参与辩护的易某成涉嫌集资诈骗一案,被评为精品奖。

工作经历

连佩庆律师在从事律师工作之前,曾有多年央企工作经验,对电子电路、工程机械、金属制造等工科知识具有一定的了解,工作中可以熟练的将法律知识与理工科知识相结合,凭借自己卓越的业务能力及在公司运作及管理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为公司、政府日常风险规避、商务纠纷、劳资关系、专利保护、依法行政等方面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连佩庆律师于安徽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律师中级职称

相关业绩

社会兼职:

安徽省12348公共服务热线专家库成员

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真实事件》栏目组媒体普法宣传栏特聘律师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兼职仲裁员

安徽省法援中心“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团”成员

致公党合肥市庐阳区总支第三支部党员

安徽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律师协会对外宣传和交流委员会委员

案例:

1、2013-2016年,合作办理的萧县实验初级中学不服宿州中院行政判决申请抗诉案及相关联的该中学诉袁某某民办学校未出资纠纷案,在律师介入后,该客户十余年未解决的出资纠纷问题最终得以妥善解决。受案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14年,李和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连佩庆律师介入后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受案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3、2014年,杨某某诉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中起诉实际侵权人未能获赔后另行起诉己方保险公司最终成功获赔。该案被评选为2014年安徽省十大消费维权案件第一名。

4、2016-2018年,王庆丰、王建军诉王庆芳法定继承一案,王建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案发至起诉之日历程长达16年之久,连佩庆律师介入之后,运用高超的办案技能,依法保护了王建军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多方好评。本案被录入安徽省法院中心典型案例库,排在民事第一位,并被收录入司法部案例库。

5、2015-2019年,代理安振集团诉徽商银行股权纠纷,历经五年事件,为委托人多争取到100余万股权及300余万分红。

6、2013年7月,王女士诉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仅有转账单据而无借条,最终一审败诉。连律师二审介入后,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双方证据、庭审笔录、被告方的答辩状等,巧妙的通过确定款项性质、强调双方举证规则、揭露被告方与其核心证人证言的大量矛盾并双方之间的利害关系从而该证人证言不能采信、加上重新调取的其他新证据等办法,上诉获得二审支持,最终获得胜诉。对方不服,该案经过省高院再审、省检察院抗诉及合肥中院再审,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受案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7、2015年8月,接受上市公司合肥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该公司在四川省南充市的“6.28”火灾事故案件,在异地作战、人地两疏,可能赔偿1300余万的不利情况下,精心设计应诉方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二十余次奔赴南充市,后代理观点获得了一、二审两级法院的认可,最终为公司挽回损失800余万元。该案从2015年12月接案,一直到2018年4月结案,历时近三年。

8、2016年初,中途接受合肥市发改委下属企业合肥市徽谷粮食资产运营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参与该公司诉福建泉州金润米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在原代理人起诉一年多没有进展的不利局面后,接手后很快获得一审胜诉的结果,并在其后的二审中顺利维持原判。受案法院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9、2017年,接受合肥市日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参与该公司诉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货款本金6666491.88元,受案部门上海市仲裁委,该案货款本金对方已执行到位。

10、2018年8月,接受安徽新华控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和安徽东方汇智科贸有限公司诉广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新华公司与广厦建设钢材买卖合同一案的代理工作,涉案本金4000余万元,违约金2000余万元(共五个案件,已经判决,正在强制执行中,2020年1月已执行回款3000万元,2021年8月份执行回款1200万,2022年1月执行回款800余万。

11、2019年4月,接受安徽惠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代理,涉案本金1600余万元,利息200余万元。接受委托后,迅速与法院联系查封了对方工程款,后案件经一审判决后对方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支付了1800万欠款。

12、2020年2月,接受华褀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中核工建设集团物资贸易(宁国)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国高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核工置业有限公司、何俊生、高梓俊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本金约两千万元,后案件于2022年初执行完毕,对方主动履行与强制执行到案金额合计3000余万元。

专业著作/论文:

2009-2013年,合作办理黄山歙县歙州学校与方建成、洪文琴等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者纠纷一案,提出的“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不能继承”观点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并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辑的《商事审判指导》2010年第3辑。

浅析《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以杨某保险合同之诉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