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司法民主化的重要路径——关于辩护词、代理词应随裁判文书 一并上网公开的改革建议
作者:胡国杰,发表于《中国教工》2022年第17期 浏览次数:0

【摘要】司法文书公开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已经全面实施,在当前我国司法现状下,要真正实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全面推进司法民主化的改革目标,藉此单项措施势必仅差强人意,必须系统设计、多管齐下、充实内容、完善措施,确保该项改革价值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其中将与案件裁判文书相关的律师代理词、辩护词一并公开就是一项切实有效之举,本文从该举措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重大意义等维度作一阐述,以期对我国当下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辩护词、代理词、上网司法改革、公正、公开

司法文书公开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已经全面实施,此举无疑将对加强司法监督、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乃至增强全民法律意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历史跨越,必将引领司法体制各项改革全面推向深入。但根据笔者二十多年来从事司法、律师工作经验感知,在当前我国司法现状下,要真正实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标,仅仅依靠裁判文书公开这一单项措施其结果必然仅差强人意,要真正实现改革预设的上述目标,必须紧紧抓住互联网、大数据这些新科技手段,多管齐下、充实公开内容、完善相关措施,以使该项改革价值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其中将与司法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裁判文书相关的律师代理词、辩护词一并公布即是一项可行、有效之举措,也是全面推进兼容律师参与、民众监督的司法民主化进程之有效路径,现就此作粗浅阐述,以共商于业界同仁。

一、一并公开相关案件律师代理词、辩护词的必要性、可行性。

第一,必要性。在我国现行审判方式架构下,无论是“控辩对抗式”的刑事诉讼还是“辩论式”的民事诉讼,共同规律、共同特点都在于其争议发生于“两造”之间,法官的职能就在于以超然之立场居中裁判,所谓“两造具备,师听五辞”。正是基于诉讼架构、审判模式的这一基本特点,裁决公正与否、程序是否正当就完全取决于法官对“两造”观点的司法评判和诉讼权利的保障,因此,作为裁判者的个体法官职业操守、专业能力乃至视野广度、经验阅历都对司法个案公正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一些案情疑难复杂、争议激烈甚至现行立法语焉不详的情况下,法官的法律素养特别是无偏无私的职业操守更显得异乎寻常地重要,更需要凭藉社会公众的对方位监督,减少监督盲区的范围。尤其是在当前司法体制尚未理顺、配套制度尚不健全,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职业操守参差不齐甚至备受社会质疑的情况下,加之部分法官“官本位”意识浓厚,对律师职业价值难以认同甚至存在偏见,仅仅公开一纸经过了认真雕琢、裁剪的成品——裁判文书显然远远不够,无法杜绝甚至难以避免少数法官因各种主客观因素造成疏忽、遗漏甚至于人为屏蔽、剪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一些事关案件是非分野的关键事实、重要法律观点,无法使公众在“兼听”中明辨是非、有效监督, “有辩难护”、“你说你的、我判我的”的情况时有发生,蒙冤受屈的当事人乃至代理律师往往“哑巴吃黄连”,要不“认栽”、要不被逼走上艰难的申诉上访路,严重戕害司法公正、损伤司法公信力,凭添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也使司法文书公开的效果大打折扣。鉴此,如能在公开裁判文书的同时公开各方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一者可以使裁判者有所禁忌,直面各方诉求,有效监督裁判者不偏不倚审慎地对待当事人各方的观点,让“剪切”、“屏蔽”无处藏身,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充分发挥法官、律师两个职业群体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整体价值功能;二者通过公开借助社会公众“天眼”、“慧眼”强化法官、律师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司法及时纠错功能,通过司法民主理顺诉讼当事人诉求的表达、评判、监督机制。

第二,现实可行性。一是从立法、司法要求上看,根本法《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更是将“审判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加以明确定位、细化,因此,除法定“特别情况”外,公开庭审内容特别是律师辩护代理意见不仅没有任何法律障碍,而且是现代司法审判公开、阳光司法的应有之意,应该大力推行并强化;二是从现有技术看,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广泛运用的今天,实施“一并公开”拥有成熟的技术支撑;三是从推行成本上看,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均已成立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人员负责裁判文书公开工作,而且无纸化信息传输普遍运用的情况下,律师同时提交纸质版、电子版辩护代理意见业已成为实践惯例,因此,推行“一并公开”极为简便易行,无论给人民法院和法律服务机构均不会增加太多人力、物力。

二、律师代理词、辩护词一并公开的重大意义。

第一,有利于大力提升法官的业务水平、职业操守,加速造就一支精英化的法官队伍。

一份好的裁判文书,特别是一份鞭辟入里、理直气壮的文书,需要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律素养、娴熟文字驾驭能力、正确的职业价值取向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但是众所皆知,现代司法的复杂性、专业性越来越高,单凭一纸裁判文书往往很难判断其公正性也无法避免“暗箱操作”,因此要真正通过此举助推法官队伍职业化、精英化的远大目标,仅仅公布裁判文书远远不能形成强大鞭策力、推动力,很难防止因各种因素特别是法官主观臆断、人为偏私造成的误判、错判,很难防止少数学历层次高、专业水平强的法官凭藉自身“优势”通过断章取义、偷梁换柱、文过饰非等多种手段实施技术性“徇私枉法”。但是俗话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任何疑难、复杂案件只要将各方观点通过公开平台晒出来、亮明白,将其高度聚焦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争执就必有公论,裁判者就必有顾忌,不敢轻越雷池。因此,一并公开律师代理词、辩护词制度的实施,久久为功,势必对约束法官偏私行为、净化法官心灵、提升法官职业道德起着巨大作用,而且也对法官精益求精、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有着极大的鞭策作用。因为面对“两造”各执一词的事实法律认知,作为居中裁判者的法官如何具写出一篇事实认定清晰、法理分析鞭辟入里、裁判公正恰当、既能服人之口又能服人之心的裁判文书,很显然不仅需要渊博的学识、深厚的专业素养、缜密的逻辑思辨、高超的语言驾驭能力,还需要至正无私的思想境界和职业操守,将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证据是否采信、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恰当等理由公之于众,对法官来说既是压力和挑战,也是对其“公权”特别是自由裁量权最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使权力真正在法律的笼子里运行。而法官要真正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不断学习新知识,拓宽视野,以求在专业水平、知识结构上不断提高,增强辨析能力、说理能力和自律意识,从而达到全面提高法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双重目标,铸就一支职业道德高尚、专业能力精湛的法官队伍。

第二,通过“晾晒”律师文书可极大提升律师业务水平、增强律师敬业精神、全面优化法律服务市场。

随着律师队伍的迅速扩大,法律服务市场迅猛发展,律师业务水平良莠不齐、法律服务意识强弱不一的情况客观存在,法律服务市场局部乱象也逐步凸显。从实际情况来看,少数律师受制于业务水平、职业操守的困乏乃至片面利益驱动的影响,过度营销大行其道,执业中虚假宣传、只吹不做的情况屡见不鲜,办案时走程序、撞大运、浮光掠影、敷衍了事甚至根本不依规提交辩护代理意见的现象屡见不鲜,加之法律服务具有专业化、程式化、无形化的特点,委托人、社会公众往往难以对其服务质量、服务效果进行准确评估,社会监督机制缺失,“赢了官司做广告、输了官司乱扣帽”的乱象在业内时有发生,律师服务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检验和规制,社会各界对此颇有微词,《律师法》厘定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律师职业价值目标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好的机制优于任何生硬的说教,律师辩护代理意见不仅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心血的结晶也是衡量律师专业水平、职业良知的最好标尺,将其随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势必将律师的业务水平高低、服务态度优劣全盘聚焦于“众目睽睽”之下,使虚假宣传无藏身之地,使不取正道、投机取巧的律师无用武之地,借此必将大大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促使广大律师将提升基点、竞争支点立足于业务技能的锤炼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切实保障律师服务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第三,能够有效维护法律权威、化解当事人的负面情绪、促其服判息诉,进而全面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实践证明,“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好的抚慰剂,“公开”的程度则是社会文明、社会公正的最好标尺。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已经清楚表明,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率居高不下、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诟病颇多的原因固然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但究其共性而言,无外乎以下几种,一是公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与法律知识不匹配甚至匮乏的矛盾,造成认识片面、行为不够理性甚至偏激;二是立法缺失、司法不规范造成的同案不同判引发当事人心理失衡、行为偏激;三是近些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少数司法人员确实存在专业水平、责任不强的问题,重视结案率、忽视案件质量,部分案件确实存在“冤假错”;四是极少数当事人出于不法目的,企图通过混淆视听、恶意缠诉诸此等等。但笔者认为,其中极其重要、不容忽视的一点就是,基于改革开放以来多种复杂成因,在干群、党群关系尚待改善的大背景下,诉讼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尚存疑虑,司法公信力尚有待进一步提高。以上种种原因相互交织,似乎成了无解的“死结”,但透视这些原因的本质,都共同聚焦于一点,及相当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判,一再申诉、缠诉,其心结往往并非案件的本身,而是基于对法官的不信任、对程序的不公开或不够公开产生的疑虑,如果能将代理词、辩护词挂网公开,将各方观点晒出来,大大方方接受社会公众的“指指点点”,“问题裁判”必然不辨自明、得以及时矫正,“理直气壮”的判决自然会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非法缠诉者必无法混淆视听、恣意妄为,无理取闹者亦必然无处遁身。理通了、气顺了,错案也纠正了,申诉上访的比例必然大大减少、社会秩序必然逐步安定。再者,通过公开机制也必然大大拓宽司法监督参与面、全面推进司法民主化、极大增强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特别是司法程序的公正,切实树立法治信仰,真正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在全社会培育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 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法治文化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