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共识,合力强化青年律师培养工作——以构筑全方位责任体系为切入点
作者:胡国杰,发表于《安徽律师》2013年第五期刊、《中国律师》2015年第四期刊 浏览次数:0

【摘要】培养青年律师人才是律师事务所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事关律师行业永葆生机活力和健康发展的根本大计,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笔者结合自己的切身感受以及对行业未来的思考,以“律师事务所”、“管理部门”、“青年律师自身”三方如何强化责任意识、如何践行使命责任为切入点,谈几点管窥之见,以求教于行业方家同仁。

【关键词】青年律师培养、家庭责任、监管责任、使命责任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百年前梁启超先生的这段警世恒言犹然在耳,一国一家如是,一人、一行业何尝不是如此!我们律师行业要迈入坚实、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克服时下发展中的种种困难、革除行业流弊,使律师真正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群体”,真正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生力军。笔者认为,对此攸关问题言之太远无补于事,言之太虚讳疾忌医,从而导致寻求方策时过于感性,乃至一味委过于“体制”,归咎于“环境”。笔者认为,立足现实,从行业发展大计而言,其根本之道应当是多些反躬自问、从自我做起、从行业自身抓起、从青年律师培养引导起。

一、青年律师培养方与被培养方应凝聚共识、合力共进

职业价值观本是老旧的话题,但事关行业根本,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一行业如果缺乏核心价值观的定位,行业发展的大计必无从谈起,其发展必然陷入短视、盲目、无序。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方向、动力、责任无疑也均发端于此。没有根植于心的正确价值观,培养者不知我培养到底为了什么?价值何在?怎么培养?被培养对象不知我为什么要学?学什么?怎么学?各方必由此心存狐疑、听之任之。近年来,尽管无论是中央高层还是行业有识之士都普遍认识到:职业价值观建设至关重要、迫在眉睫。但对头顶“律师”称号到底追求什么?到底该干什么?其职业终极价值何在?至今律师界包括业界名流都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我们不竟要问,为什么这一本来极其明晰的话题在当下却变得如此凝重、困惑呢?究其根源,笔者认为,现实倒逼是主因,物质主义、利益本位意识泛滥,导致本来完整的价值观被扭曲、被肢解。孔子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从目前来看,尽管在“嘴皮官司”上说法或雅或俗、或雅俗兼具、林林总总,但从业界相当部分律师、律所只做不说的践行轨迹来看,律师无非就是“坐贾行商”、奉经济利益为圭臬的职业价值观可谓大行其道,诸如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践行社会责任、献计献力于法治建设等价值功能已被大大弱化,有些甚至被台词化、戏谑化、庸俗化。试想在此种价值观引领下,行业发展的短期化、功利化何不兴风作浪?一些事关行业发展大计的诸如制度建设、模式创新、社会关注包括青年律师培养问题必然随之“应景化”。如不能从根本上唤回我们律师同行的职业价值观、事业观、使命感,就不能形成培养者真培养、被培养者潜心学的良性互动、生气勃勃的局面,培养工作就很难抓出成效。笔者认为,在当前,需要律师事务所、行业管理部门、青年律师三方联动、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才能使此项工作有序、持续、有效开展。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起青年律师培养的“家庭责任”。

很显然,律师事务所是接纳律师、考核律师、管理律师、培养律师最基层的单位,是“律师之家”,因此,它无疑应担当起青年律师培养的首要责任、“家庭责任”。但从笔者了解的现状看,粗放式管理、原始化“传、帮、带”培养模式仍占主流,从而造成行业当前“名律师”多、“名所”少、强将弱兵、独木成林的独特景象,行业发展前景堪忧。笔者认为,这一畸形发展的行业现象足以引起律师界有识之士的高度反思、重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必须切实承担起青年律师培养责任,在致力自身发展的同时,作出应有的“牺牲”,为行业的发展倾注心血、奠定基业、惠于后人。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培养工作应着力抓好以下环节:

1、管理者必须树立正确的事业观。毋庸讳言,受当下现实影响,物质功能突出彰显并不断被渲染、抬升,“功利主义”的事业观大行其道,律师当然无法“独善其身”,加之律师事业只能实现智力传承而不能实现权利传承,由此造成律所管理者包括业界“大腕”的事业观发生不同程度的位移,“GDP”等个人“名”、“利”几乎囊括了事业追求的全部,根本无心于青年律师培养等行业发展的长远大计,律师事务所往往由此蜕变为追求自身利益的短期平台和工具。对此,绝非笔者附庸风雅,窃以为当下不必讳言物质创造对于尊严、体面、成就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如果将此作为个人尤其是当属社会精英分子的终极目标,显然是俗了思想、低了品味、贬了价值,这又何尝不是社会的不幸、个人的悲哀。纵观古今,一个只关心个人名利、只致力于专业、无功于行业、漠然于社会的人肯定不能算是社会精英分子,也谈不上是真正的事业成功者。因此,律所的管理者应当摆脱这种事业观的偏废,立足高远,将青年律师培养作为律所发展、实现自身价值、确保律师行业薪火相传的大事来抓。

2、要有“甘为人梯”的胸襟和情怀。应当肯定大多成功律师自身学识广、业务精、眼界宽,具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和实务操控水平。但要真正在青年律师培养方面俯下身来、坚持下去、有所作为,除上述优良特质外,尚必须具有甘于奉献、甘为人梯的胸襟,尚须激发“立人即是立己“的情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霍姆斯的名言表明律师执业经验是多么重要,青年律师的才干显然需要“律师之家”的悉心培养以及老律师的真心传授。古往今来,立业育人,必须具有“成就人才,即是栽培子弟”[2]的师者情怀,真正做到以直道教人而不是以假经唬人、以诚心待人而不是假意邀名,否则,最终都只能是一曝十寒、做做应景文章、徒劳无功甚至有害而无益。

3、必须要有按部就班、精耕细作、因材施教、注重实效的方法和春风化雨的耐性。律师是极具挑战、极需综合素质、极需理论实践结合能力的行业之一,因而律师也必然是一个极富个性也亟须张力的群体,在培养施教的理念上不可能也绝不能追求“千人一面”。必须根据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而扬长避短,尤其是根据其个体能力差异、性格特点予以锤炼塑造,做到在能力上“教人之善毋过高,当使其可从”[3],在性格上做到过则却之、虚则补之,使律所无无用之人、人无无用之处;在教育培养方式上要常态化、系统化。其一,牢把进人关,坚持“严进严出”, 实行“人员进门、责任到人”的定人、定位负责制,落实以合伙人牵头的指导老师负责制,从培养一始,就应杜绝放任自流、敷衍塞责,彻底改变“自我摸索、无师自通”的粗放培养模式。全面塑造执业价值观、社会责任感、逻辑思维、分析判断、语言表达、沟通协调、心理素质、文化素养,包括挫折承受力、风险意识等等。其二,青年律师执业过程中,根据其特点,建立全体合伙人、老律师联动培养机制,克服目前无人负责或一人一师的单一培养模式。现代学徒制曾经是英美法国家律师职业教育的主要模式[4],这种模式既是英美法律传统的外来经验,也是我国传统的技能传授方式,是一种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以师傅的言传身教为主要行为的的职业教育模式[5]。因而师徒制本身并未过时,但需要紧跟知识技能多元化的时代需要予以模式创新,真正建立起资深律师和青年律师间多师一徒的现代师徒关系。尽最大努力为青年律师提供全面实务操作平台,从诉讼程序的全面参与到非诉讼项目相关材料的收集、撰写讨论,使其得到全面、具体的实践锻炼。其三,结合实务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及疑难案例进行指导和讨论,纠偏补差,不断夯实青年律师案件分析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案件风险节点把控能力的基础。其四,除健全落实所内案例讨论、专项业务培训制度外,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年度培训经费,针对青年律师的特长和培养目标为其提供培训、深造的机会。

三、管理部门应切实承担起青年律师培养的组织责任、推动责任、监管责任。

律协以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地位和职责,决定了其在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略推动作用,应当在青年律师的培养方面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1、管理部门可通过会议、报告等各种渠道,不断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各个律所在青年律师培养方面切实树立起“百年之计,莫如树人”的理念,真正将青年律师培养作为国家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部分,建立人才标准、人才激励、人才遴选、人才推荐、人才培养等行业制度和规划,要本着“五湖四海”的胸襟、俯下身去发现人才、激励人才,让青年律师切身感受公平、看到希望,让他们信仰“奋斗”、信仰“正气”、树立标杆、坚定信心。 

2、青年律师培养长期、系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当前这项工作极其薄弱的情况下,必须历经有所行动——有所作为——有所成效三个阶段,管理部门可通过建章立制,明确要求管理对象为每一位青年律师提供培训条件和职业规划,建立青年律师培养金费列支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年度审计、召开青年律师座谈会、个别抽查等方式,监督落实并定期通报,将其作为律所及其管理者考核、评优、年审条件之一,使该项工作首先制度化、常态化地开展起来,尔后逐步完善、逐步推进、不断总结、逐步优化。

3、律协应通过会费或设立专项基金方式,每年对在青年律师培养上成绩突出的律所及青年律师进行表彰和奖励,通过有一定影响的传媒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典型、带动全面。  

4、管理部门在保障律师正当权利、鼓励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对青年律师失范行为应当及时“红红脸、排排毒”,告诫引导、防微杜渐;对于违规行为一旦查实亦应严肃处理,此所谓“教于幼正当光明、检于心忧勤惕厉”,使青年律师一入行即心正苗红,防止带病前行、积重难返,以确保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壮大。

5、从成功律师中广泛遴选各种典型客观、真实地加以宣传、示范、引导,突出榜样的真实性、可学性,使青年律师通过真人实例了解创业道路各异的成功律师前行路上的甘苦、优良品质、隐形伤疤,增强青年律师创业的信心、韧性,提高其干事、处事的定力和技巧,解决当前青年律师突出存在的焦躁、迷茫心理,为其成长奠定意志基础、树立行为标杆。

四、青年律师要在被培养过程中发挥能动作用、承担使命责任。

虽说“教学相长”,但学业在己,在青年律师成长中,自身显然是基础,自尊、自重、自励、自强的能动作用至关重要,否则一切徒劳无益。近年来,全国律协、省律协多措并举强化了对律师实习工作的管理,从执业精神、执业技能到仪态仪表、临场应变能力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律师的“过关压力”、“门槛意识”明显增强,人员整体素质有所提升。但笔者多年来参与面试的体验看,实习人员无论是从执业技能、执业素养的锤炼还是执业精神、风险意识的培植均不同程度存在缺憾。实习人员是青年律师的主力军,上述问题无疑也折射出青年律师现状,就此,笔者不揣浅陋,有针对性地对青年律师成长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着力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系统化整理和法律思维模式的培养。“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从青年律师群体看,学历、素质上参差不齐。一些青年律师靠死记硬背通过了司法考试,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包括系统的法律知识、自觉的法律意识、缜密的法律思维),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临场应变方面均缺乏历练甚至潜质。如缺乏系统培养和强化,必将成为律师个体成长乃至行业发展的极大隐忧。

2、树立客观正确的择业观、价值观。如前所述,缺乏核心价值观引领,没有一个好的精神起点,就不会有一条坚实的职业人生轨迹。在考察执业价值观时,我们通常会问:“你为什么要选择律师执业?”不少回答坦率而直白,当然这符合当代年轻人率真的特点,本身无可厚非,但答案呢?五花八门,有人说律师职业光鲜、社会地位高;有人说律师自由,没有什么清规戒律,可以张扬个性;有人说律师属于高收入阶层、能过上品质生活;有人说律师主要就是服务,没有什么风险;有人甚至说,干了很多职业均了无成就,最终选择了律师,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面对这些即将成为我们同行的兄弟姐妹的回答,作为一名从事了二十年法律工作者来说,我感触良多、五味杂陈。客观地说,目前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社会诟病不少,其原因很多,但其中重要一点恐怕就在于:律师队伍特别是不少刚刚入行者择业时就存在误区,趣旨不高、定位不准,“饭碗意识”、“名利意识”、“捷径意识”大量存在,从而造成执业一初就出现精神迷茫、急功近利、过度膜拜关系技巧、行为失范甚至越轨的反常现象。究其原因就在于入门时这种感性、片面的择业观,只盯着远方却不想“风雨兼程”。没有坚定的价值支点,就没有定力,一旦出现心理落差,其心态、其行为自然就缺乏必备的坚守。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刚刚起步青年律师来说,需要更多实务锤炼,需要更多的时间思索。一味求快,反欲速则不达。至少我的艰辛路让我感到:青年律师对每一个成功律师有机会都应善于细心观察,取他山石以利其器;要带有感恩之情虚心接受悉心指导、扶持你的同事、同行,相互之间应如琢如磨、经常交流;要稳住心神、强化定力、经营长处、铸就辉煌;不要将个例作为偶像、东施效颦,要准确定位、脚踏实地;要坚持律师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以“律”为本,以“师”为梦,而绝不可仅仅喻小利、盯在眼下,应多察时事、多交友,长知识、长见识,规范执业,避免风险,尽力让自己的路迈得坚实、放飞理想。

3、青年律师要树立起坚定的吃苦意识和风险意识。“人间正道是沧桑”,律师行业当然也不例外。在当前,由于青年律师业务承接能力弱、律所培养机制粗放而不健全,青年律师实务操作往往量少面窄,而目前律师行业诉讼律师团队化运作并不普遍,“单兵作战”仍为主流。青年律师不能“等、靠、要”,不能拈轻怕重、斤斤计较,要抓住一切机会“干中学、学中干”、刻苦锤炼,否则其成长必然缓慢艰难、步伐就很难迈得坚实。因而,笔者认为,一、青年律师创业必须要有“吃苦有益”、“吃亏是福”的理念,以“只问耕耘、不问收获”的心态,不问案之大小、事之艰难、言之逆耳,抓住一切机会,卧薪尝胆、苦练本领、蓄势待发。二、不宜因为自己心中的偶像或假想,过早盲目定位,挑三拣四、画地为牢,将自己的业务人为限定在某一领域,将全部青春和精力投入一隅甚至非诉讼项目某一单一“工作台面”,造成偏废,使之成为未来发展的短板。而应在发展逐步成熟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的内外在条件适当选择、理性定位。三、克服重案轻学的现象。尽管律师如医师一样,实践经验超乎寻常的重要,从而造成许多青年律师过于迷信老律师传授的经验、膜拜办案技巧,加之浮躁心理,轻视知识技能的互化提升和新知识再补充,造成知识老化、未老先衰。四、风险意识要常挂心间。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不越雷池一步。在青年律师成长过程中,这一点极易忽视。一些青年律师往往因为阅事不多、涉世不深,只看到律师光鲜闪亮的一面,认为律师风险小甚至没有风险。这些片面的认识一旦根植于心,执业中必然滋长盲目性、急躁性、功利性和挫折感,甚至跑偏失足,损了行业、毁了自己。生活实践警示我们:千行百业,哪一行、哪一人都需要经常回头看,都需要“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不断检讨、健康前行。如上所述,这一点除行业主管部门和律所管理者应当着力做好正面引导、风险提示工作外,其关键在于青年律师本人的重视和实际把控,切实防止“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