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由本所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亨通光电”)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Huawei Marine Systems Co., Limited(“华为海洋”)51%股权暨关联交易事宜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所高级合伙人鲍金桥、合伙人司慧以及专职律师万晓宇为本次项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过程】
华为海洋是一家国际先进的海缆通信网络建设解决方案提供商,致力于全球海缆通信网络的建设。华为海洋项目范围覆盖全球,成功交付的各类型项目中典型的有:长距离单跨系统和已建中继系统的端站扩容项目——格陵兰项目(长达495千米);超过6,000千米的中继项目——喀麦隆巴西SAIL项目;扩容项目——WACS项目,其是世界上最长的100G链路之一(14,530km),全球最大直连非洲南部和欧洲的海缆系统。
因本次交易对方Huawei Tech Investment Co., Limited(华为技术)为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交易完成后华为技术将持有亨通光电股权,因此证券监管机构较为关注本次交易是否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以往市场案例的深入研究,以及与主管商务部门的密切沟通,最终提出“因本次交易完成后华为投资持有的亨通光电股份不足10%,所以本次交易无需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商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以及本次交易原则上不属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适用范围”的观点,得到了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认可,确保了本次交易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