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顺利通过中国证监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首次备案
发布时间:2020-08-23 浏览次数:0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于2020年7月24日联合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要求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特定证券活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该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2020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工作指引”,以指导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工作。上述规定出台后,本所立即安排专人积极推进备案事宜。

近日,本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首次备案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本所是2000年12月28日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全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五十强”评比中多次位列榜首。

2001年2月,本所被司法部、中国证监会联合授予“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拥有安徽省内最早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律师团队,先后参与多家公司改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再融资、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交易、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证券法律服务工作,成功办理多起在全省或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