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充分展示了本所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勤勉尽责,通过扎实严谨的专业知识和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正确适用法律,解决了重整过程中的诸多难题,使企业获得重生。
2020年11月4号,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0)皖8601 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城开公司清算组对城开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皖8601 破12号《决定书》指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为城开公司管理人。
2022年3月2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2)皖8601破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城开公司《重整计划方案(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城开公司重整案,通过对公司未开发土地进行开发,盘活企业资产,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保障了企业职工及购房者的生存权利,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债权清偿比例的提升、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化解社会矛盾、完善城市形象及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该案负债金额大,债务结构复杂,实物资产基本设立抵押且存在抵押后再次售卖、以物抵债、法院查封等情形,涉及政府、银行、上下游企业、购房者、企业职工等多方利益。针对购房者债权人、回迁安置户多次信访的问题,管理人始终探讨平稳化解业主债权诉求的途径,在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的协调、支持下,管理人多次召集各方召开商讨会议,探讨具有可行性、多方接受的处置方案,为保护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安抚群众情绪,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减轻地方政府的维稳压力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