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律师与公益法律服务
作者:胡国杰,发表于第九届安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 浏览次数:0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建立健全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并使之焕发持续、广泛、旺盛的生命力,律师特别是广大青年律师显然是一支重要的生力军。本文笔者拟着重从青年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时代意义、自益性、服务建议等方面略陈己见,以期引玉。

【关键词】公益法律服务 、青年律师

一、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时代内容和深远意义。

相信对大多数人甚至是法律从业者来说,公益法律服务虽如“口头禅”,但对其真正内涵和外延均属模糊,出于探讨之需要,行文之前,必须加以界定。一般认为,公益法律服务是指法律职业从业者或拥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志愿人员接受法人、自然人、公益组织等主体的委托或自行提供非盈利性法律服务的社会活动。相较于传统型法律服务,公益法律服务不仅要实现维护委托主体合法权益、排除不法侵害的现实目的,同时兼具追求公平正义、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救济、维护公共秩序和谐安定的社会意义,具有非盈利性、普惠性、公平性的特点,同时对法律从业者实现个人职业价值、人生价值实现亦裨益良多,是一个个人奉献社会、社会反哺成就个人的良性联动的社会系统工程。可以说,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富强、民主、法治国家的标配,是建设公平社会、人权社会、和谐社会之必须,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

二、公益法律服务发展形势以及面临的“瓶颈”和不足。

据统计,在公益法律服务机构设置方面,截止至2016年,我国共建成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3500余个、法律援助工作站7万余个,基层基础建设得到进一步改善;在公益法律服务专项经费保障方面,仅2012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累计拨付法律援助经费总额15.2亿元,同时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91.4%的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同步放宽适用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在公益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广方面,全国范围内正积极推进全国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简化受理审查程序,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更加便捷;在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开展效果方面,仅2012年至2015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70万件,年均增长7.4%,受援群众超过526万,提供法律咨询2587万人次。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以党和政府主导、法律从业者为主体、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的良好格局。

就我省而言,近年来在公益法律服务领域也是立体联动、多管齐下、硕果累累,2017年1月1日我省正式发布实施修订后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规范、硬化法律服务的主体责任、保障措施;此外,安徽在全国率先施行公益法律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截止至2016年底,全省已基本建成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的公益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和信息网络平台,基本建成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实现了集数据、音频、视频三网合一的四级互联互通专用网络支持,初步形成了线上服务和线下服务、实地服务和网络服务互为补充的工作机制,群众寻求供公益法律服务更为方便、快捷。

但毋庸讳言,该项体系自上世纪90年代初步建立后,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有关部门的调查研究、新闻媒体披露的相关情况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感受来看,仍不仅面临一系列深层次顶层设计不足,也面临着诸多复杂、尴尬的现实困境。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方面面临法律法规不完善、制度体系不配套、机构设置不健全等问题;在现实层面,既面临一些地方政府认识不到位、服务经费不充足、责任措施不到位的制约,造成“应景代替实干”、“形式重于内容”的虚假喜人景象,更重要的是,由于受到急功近利、浮躁利己之风盛行的社会大环境影响,服务队伍的积极性、稳定性、规模性、勤勉性均差强人意,公益法律服务存在“理发挑子一头热、阳春白雪和者寡”的尴尬局面。如何破局?需要引起全社会特别是年轻法律工作者的高度关注、热情参与。

三、青年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人生价值和时代意义。

1、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寄语青年:“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有源源不断的强大力量”。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无疑是我国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排头兵、主力军,其原因显然在于:第一,部分入行已久、年纪偏大的资深律师一方面由于自身业务团队的生存发展面临巨大的创收压力,无暇兼顾其他;另一方面资深律师一般都身兼多项社会兼职,公益服务选择性受限。而青年律师精力旺盛、拼劲十足,业务拓展压力一般较小,业余时间也较为丰富,鼓励、引导青年律师广泛参与到公益法律服务的浪潮中去,不仅有现实操作性的客观考量,也是新老交替、行业新陈代谢的必然规律;第二,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持续的、广泛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唯有青年律师的广泛、踊跃参与,唯有青年律师用于思考、探索,才能实现该项事业的薪火相传,为之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活力。

2、律师行业发展对个人专业、阅历、经验、智慧的特殊要求,广泛而足够的“门诊量”是每一个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青年律师在入行之初往往“门可罗雀”、门诊量小、书生气足、自信心弱、如履薄冰。即使师从某一“名师”,但由于资深律师经历、趣旨、特长、社会人脉圈的不同,其业务类型、范畴往往较为固定、单一甚至程式化,造成部分青年律师往往只专于某项业务甚至非诉讼业务某一“工序”或“截面”,业务技能锤炼和处理复杂问题的经验积累严重缺失,发展空间、发展前途严重受限,对青年律师成长和人生价值的实现极为不利。“事非经过不知难”,而公益法律服务涉及的面广人多、类型广泛、矛盾复杂,一起小小咨询、一宗小小信访,往往涉情涉法、矛盾交织、五脏俱全,需要与求助者及有关部门耐心协调、有效沟通,倒逼律师认真解剖、深入思考、理清头绪、找出病因、开出处方,有利于全方位提升青年律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水平,有利于增强青年律师驾驭处理复杂社会矛盾的信心和经验积累。

3、青年律师的知识结构、实务经验、从业热情较老律师更能提供优质高效的公益法律服务。实践表明,公益法律服务相当部分集中在普通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损害、民间借贷、相邻权、物业管理、买卖合同纠纷等领域,这些纠纷恰恰是大多青年律师的主打产品、拿手好戏,如交通肇事等人身损害案件,许多青年对相关法条、相关计算标准驾轻就熟、顺手拈来。而老律师甚至是所谓“资深律师”、名律师则不然,长期致力于所谓高端领域或某一专业领域,对于上述纠纷往往因丢手多年、极其陌生,遇到这类纠纷必定触及冷门、力不从心,无法提供及时、准确、优质的法律服务。加之,新老律师的精力差距、定位不同、热情有别,青年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无疑具有老律师无法复制的优势。

4、积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是青年律师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毋庸讳言,受当下现实影响,社会浮躁之气盛行,物质功能突出彰显并不断被渲染、抬升,“功利主义”的事业观大行其道,律师行业尤其是青年律师无疑也不能“独善其身”。部分刚入行的青年律师,尚未领会到行业的艰辛之处,志大心高,往往眼高手低、开口闭口豪车洋房,一叶障目,渐渐养成了“分外”的事情不理、不赚钱的事情不做的狭隘事业观。笔者认为,放眼历史和现实,这种单一坚守“发展是硬道理”的执着对个人事业的发展、人生价值的实现是一种“画地为牢”的短视、贻害无穷。不必讳言物质创造对于尊严、体面、成就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如果将此个人“名”、“利”作为事业追求的全部,显然是俗了思想、低了品味、贬了价值,实际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作为社会精英律师追求的很显然不仅仅是金钱利益,还应该以高度的职业责任把握时代的脉搏、关注时代的需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需求,在更广阔的社会领域施展才华、承担责任、锤炼自我、奉献青春,这是律师职业使命的必然要求也是每一名青年律师出彩出色实现人生价值的必由之路。

四、大力促进青年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措施建议。

1、积极培育、大力引导青年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内生动力。

凡大事知难行易,如何培育青年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是一项基础、系统、长期工程,必作于细、必系于常,只有让青年律师这一群体“内化于心”方可“外化于行”。因此,笔者建议,必须从律师实习阶段甚至是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启蒙起,就应该将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职业价值、人生价值、时代意义作为律师职业价值观培育的重要内容,使这种理念一开始就在他们心中“落地生根”,要通过编写教程或在相关科目中设立专章、形式多样的大学生实践活动、公益法律服务优秀律师开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唤醒和强化青年律师的公益意识,通过春风化雨的方式让广大青年律师认识到“为我”、“为人”的关系,真正顿悟“为我”成就“小自我”、“为公”方能成就“大人生”的宏阔事理。

2、着力培养、锤炼青年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益法律服务相对于律师主业——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需求上具有较大差异,仅靠法律专业知识特别是书本知识和律师本身执业经验万难胜任。因此,在实践中,相当程度上存在青年律师磨破嘴、跑断腿但服务对象却不满意的尴尬事例。而据笔者了解,各律师事务所以及有关部门也很少针对公益法律服务技能、技巧举行专题培训,至少没有建立起该项培训的长效机制。青年律师都是各展其能、摸着石头过河,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根本无法保证,一旦处理不当,受了委屈又无人问其甘苦,积极性即严重受挫,退做“壁上观”。针对这一情形,笔者建议,以律师协会作为责任主体单位,尽快切实将有志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青年律师培训工作作为行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通过成功案例汇编、公益法律服务技能技巧专题研讨会以及邀请信访、法援、司法机关专家开展专题讲座等方式,形式多样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技能培训工作。让乐意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青年律师“心里有货、遇事不慌”,干得顺手、干得顺心;让公益法律服务对象花了时间、得了实惠,抱着信心而来,高高兴兴而去。

3、努力为青年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提供更广泛、更便捷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渠道。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律师服务方式已经而且必将日益加速呈现出多元化、网络化的特征,有关部门也应顺应这一形势的发展,极力拓宽服务方式、服务渠道,逐步改变过去那种摆摊设点、坐台问诊、登门走访的单一模式。比如现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通过开通微信公众号的方式提供各项服务已成常态,不妨在公益法律服务中也借鉴相关模式,在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信访部门、律师事务所的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专门定时开辟公益法律服务的网络沟通渠道,高效便捷,对服务双方都可谓一举两得。

4、建立推动青年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

激励保障机制可谓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但笔者认为,措施之要,莫外乎合乎规制、合乎人性均有向乎“名利”的本能,目前对青年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激励最可行、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至少有三条。一是,在全社会首先是全行业营造鼓励、尊重、弘扬青年律师参与公益服务的氛围,通过制度完善、制度硬化激励青年律师积极踊跃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勤勉尽责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譬如说,现在的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特别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几乎是老律师、“大律师”俱乐部,虽有少数青年律师的身影,但往往并非因其投身公益成绩突出。因此,可以考虑规定,在上述组织提名推荐、遴选考核时规定一定比例公益法律服务成绩突出的青年律师代表,明确导向、树立标杆、鼓舞士气;二是对现行的律所、律师考核评比中提高公益法律服务业绩权重,压实责任。对年龄在40岁以下的青年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情况予以重点考核,必要时可上网公示,作为对其评选评优、入围青年律师领军人才的重要标准;三是强化从事公益青年律师的保障、激励、考核机制。非盈利不等于完全无偿、不等于纯粹意义的无私奉献,公益服务也不等于没有约束、没有责任。我国现行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激励、保障尚极不完善,就拿法律援助制度来说,全国多数地方虽然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但经费、人员保障和服务质量、案件质量评查考核机制均严重缺失,部分青年律师在生活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甚至要贴钱办案,这种摊派式参与、粗放式管理造成相当比例的法律援助工作有名无实,甚至就是做做样子、走走形式,服务质量与制度宗旨相去云泥。对此,笔者认为,除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商请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加强对专项经费的动态管理及使用外,还应通过通报表彰、评先评优等方式,使高度重视、大力支持青年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律所尝到有面子、塑品牌、强实力的“甜头”,充分调动律师事务所的积极性、能动性;要加强对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的监督考评机制,将其作为发放补贴的标准,按质论价、拉开差距,破除现在单一“计件制”补贴方式,将表彰奖励公益法律服务律师作为一项长效机制抓实抓好,改变不少地方存在的公益服务“大锅饭”、心照不宣、走走形式就做罢、死水一潭的呆局,做到上下一心、立体联动、“理发挑子两头热”,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方面形成干好干坏不一样、人人不服输、个个比干劲的生动活泼、积极向上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