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几点做业务的体会
作者:尹文明 浏览次数:0
第三届全国律师论坛的主题是我国法律服务的拓展与规范。笔者想借此良机,与同行们聊一下自己做业务的几点体会。
一、竭忠尽智,力求善果
律师每接受一项业务均是受人之托,既受人之托,当忠人之事。也就是,律师从开始接业务起就要从心底里想到要依法合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之后更应当全心全意地为委托人提供最好最高效的律师服务。当然,由于业务水平的高低和业务经验的多与寡,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可能有所不同,但只要你有这份忠心,必然在你的思想和行为中体现出来,体现出来的东西当事人自然心中有数。好好做事是每个想成为好律师的律师起码要做到的。如果收了费不办事或者不好好办事,对你的委托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打心底的恨你,甚至怀疑律师的整体心态和形象。
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律师应当想出一切合法合理的办法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其心理创伤和负担,减少其物质损失。
良好的结果是委托人的必然追求,律师应当力争从程序上减少委托人的诉累,不能为了更多的委托费而恶意挑词架讼,想在同一个地点多挖几个金娃娃的做法是不得人心的。有违律师执业道德,应当力戒。
只有在每一个环节认真做事,只有将委托人所托的每一件事做好,才有可能在当事人心中建立起信任,才有可能由他帮你传播好的口碑,从而为业务的拓展奠定第一基础。
二、真心交朋友,交真心朋友
现代社会既是商品社会,更是信息社会,这种社会特点要求每一位律师必须尽最大努力提高自身的交际能力,最大量地吸收各种对自身业务发展有益的信息。如果深居简出,闭门自守,其结果对律师是有害的。
提倡多交朋友应当已成为律师界的共识。俗话说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要得到知已,得先与人交往,不与人交往,哪里会有朋友?哪里会得到真心朋友?只有通过反复交往,才能知道谁是真心朋友。是真心朋友,才会帮助你。真心朋友的亲朋好友遇到法律问题,自然会想到你。你有业务上需要他人帮助时,真心朋友也会帮你的忙。
和他人交朋友,不宜刻意为揽业务而为,不宜为朋友设定某种义务为目的。如果那样,别人会认为你过于市侩。那是给别人留了一个坏印象。无论是否能给你提供业务都应当真心待朋友。以心换心,才能心心相印。
与同行们交朋友也是很有意义的。有言道同行是怨家,此话过于狭隘。我做业务的过程中,有不少事是通过同行的密切配合才得以做得更好。也有一些业务是通过同行的介绍而促成的。同行是应当成为朋友,这是主要方面。
三、无事充电,有暇开卷
即使一个律师已经忙到无暇顾及看书借以吸收他人经验和知识的地步,我以为仍然有必要抽空来强化和扩展自身专业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因为这是做业务所必须的。忙得很,可以从专业化发展方面着想,并逐步过渡到专业化。这就不免需要进行深层次学习,并就该专业化方面所需要的相关知识进行拓展。学无止境。
如果一个律师有忙有闲,切不可浪费大好时光。凡事予则立,不予则废。常常充电,确保使用时已有准备。每遇到一项新业务,我常有知识、经验不足之感。即使是常规业务,也不敢掉以轻心。一种业务办完之后,事实也证明确有某些还不太牢靠的地方。盲区多,是因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等规范性文件的立废改日新月异,相关的知识也发展了,不能刻舟求剑,守株待兔,需要不断学习。
学好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是抓住新业务的基础。在新业务到来之前如果没有好好学习,新业务到来之时,我们就有可能因为在接洽中出现盲点而丢失该笔业务,造成业务的萎缩,给单位和个人都造成损失。
四、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
古人悟出的道理至今不衰。我们律师做业务,也不要强扭瓜。确有一些当事人对你有心做他的业务持担心的态度,恐怕主要是担心可能与对方串通。业界确有极少数人脚踏两只船,既接受一方委托,又为另一方效力,从中得到非份的好处。这明显是违反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的行为,给律师界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正规律师在接业务时不必太性急,不必急功近利,当坦然对待之,免得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误会。信任是委托代理合同成立的基点,如果失去当事人的信任,合同当然不能达成。
律师办事的责任心、信誉、业绩,亲朋好友的举荐,当事人的信赖,如此等等,是律师接成业务的根本。律师应当通过自身的每一点努力和长时间的积累来建立这种根本。这不是一时的有心有意所能建成的。诚信既是一种人德,也是一种商德,更应当成为一种律师之德。践行诚信,责任心、信誉、业绩、他人举荐、当事人信赖都会随之产生,反之则不然。说是无心插柳,其实还是有心插柳,只不过是积累,是较长的过程,非一日之寒。
五、开价适中,取酬有道
有些律师不想接某项业务,以开高价方式间接拒之。这是其特定方式,自由选择,无可厚非。
在自身的常规业务洽谈中,为开价如何是好,很多律师无不多加小心。开高了,担心业务流失,开低了,担心自己吃亏。早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律师收费标准问题有过文件,但现在真正执行的很少。协商收费已成为时尚。专家、领导、同行就此问题没有少谈,但仍然莫衷一是。原因很简单:情况太复杂。各地、各种业务、各个律师所和各个律师的情况都存在差别,怎能整齐划一?划一是行不通的。可社会仍然有划一的需求。结果是两结合,因地因人因业务制宜。物价、税务部门都想管,又管不了太多。
即使是通行的协商办法,仍有要注意的问题。收费过高造成丢失业务是不合算的,过低自身吃亏,前者成有损当事人利益,后者成有损行风。我想,同行们多数还是考虑到:1. 遵守诚信原则;2. 促成业务;3. 体现律师的智力劳动与报酬相一致;4. 委托人能够承受;5. 同行们没有太大异议。如此,可谓律师取财有道。
以上所谈,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