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受援人王大哥,其父母简称王父王母,受援人家中兄弟姐妹共五人,分别为王大姐,王大哥、王二姐、王二哥,王小妹。王大哥小时候从高处坠落,摔坏了脑子,据王小妹说其16岁之前智力正常,16岁之后由于脑袋受伤智力不断下降,发展到现在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有司法鉴定报告和残疾证)。2000年之前,因为父母健在,王大哥和父母一起生活尚能安身。2000年后,因为母亲身患不治之症,故担心起他们百年之后王大哥的生存问题。这时候,王大姐主动提出,以后由她照顾王大哥,但要父母把铜陵路的房子给她。后来他们的父母亲于2000年5月2日立下《关于房权继承问题》的遗嘱,明确注明:长子王大哥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治理,需要有人照顾。根据以上情况,父母去世后,王大哥有王大姐来照顾并承担一切。关于铜陵新村17幢某某号产权由王大姐继承,其他子女不得干涉。立此遗嘱之时几个舅舅均在场见证,其余子女也都没有反对。但并未等到父母百年以后这个房产就过户给了王大姐,据说王大姐在父母面前保证对王大哥好,又说担心以后兄弟姐妹之间会出现纠纷,所以在2000年12月29日,王父就将该房屋过户给了王大姐,当时签订了一份《合肥市城镇房屋交易合同书》,但实际上王大姐并未出资,过户的费用都是王父所出。因为他们过户的时候问了中介,如果以赠与的方式过户以后再转手费用比较高。房屋过户后,没几天王母就去世了,此后王大姐很少回家,并未履行照顾王父和王大哥的承诺。王父很生气,也感到当时把房子匆忙给王大姐是错误的,就要求王大姐把房子还给他。2004年2月20日,王父和王大姐又双方签订了一份《合肥市城镇房屋交易合同书》,当时的大姐夫谢某某也在合同上签了字。当天上午他们和王二哥一起到房产局办理了申请过户手续,并交纳了评估费,但是由于到了中午下班时间手续未能全部办结先回去了,并且将房产证、过户手续和相应费用全部交给王二哥办理。当时王母已经去世,只有一个保姆陪在王父身边照顾他。当天中午,王二哥到一个朋友处吃饭,朋友说不能这么快就过户,不要以后房产可能会被外人(指保姆)弄去了。王二哥一时糊涂,当天下午就没有去把过户手续办完。但所有的人包括王父和王大姐在内都以为该房已经过户完,房产证是王父的名字了,只有王二哥自己心里有数。后来王大哥和王父还有一个保姆就一起在那套房子里一起生活。直至2010 年5月,因为王二哥的儿子要结婚,听其父说那个房子是他大姑的名字,就逼着王二哥和王大姐商量,让王大姐收个三万块钱意思一下,把房子转给他,这个时候王大姐才得知该房屋的房产所有人仍是她。王父大概从2010年左右开始患上了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后来王小妹从单位内退,就开始履行起了照顾王父和王大哥的重任。2015年10月王父因病去世,没想到王大姐就开始向外赶王大哥和王小妹,说房子是她买的,她要收回。但是兄弟姐妹们心里都有数,王大姐根本没有出钱,房子到手后对父母和大哥根本不管不问,否则王父也不会后来要求王大姐把房子还给他。王大哥智力连三岁孩子都不如,非常难管,经常在家里随地拉屎拉尿,就知道天天找人要烟抽。一个没看住,还会到外面垃圾堆找东西吃,有时候还会到处跑。王小妹平时是又当爹又当妈,如果没有王小妹照,王大哥早就离世了。王大姐多方讨要房屋未果,聘请了律师将王大哥和王小妹诉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返还房屋,并按每月一千五百元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听到这个消息,所有的兄弟姐妹都是义愤填膺,王二哥和王二姐均主动表态,愿意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把继承权让给王大哥和王小妹,并自愿出庭作证,还有许多了解事实真相的左邻右舍也自愿出庭说明案件事实真相。
【法律服务过程】
尽管二哥二姐大力支持,左邻右舍仗义直言,但是摆在王大哥和王小妹面前的,仍然是一场几乎必输无疑的官司。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各方均认为这个房子不是王大姐的,但是事实情况是房子登记在王大姐的名下,王大姐拥有对该房屋的“物权”,作为物权人起诉王大哥和王小妹返还房屋胜诉基本是定局的。为了王大哥的生存权,王大哥和王小妹决定背水一战,他们也聘请了律师进行应战。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尽管法官都很同情王大哥和王小妹,但是法律规定不能逾越,庭审的结果对他们来说并不乐观。他们决定以攻为守,先发制人,经过研究决定依法以撤销赠与为案由起诉王大姐。根据《合同法》第192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王父王母的遗嘱中,记载了父母去世后,王大哥有王大姐来照顾并承担一切。王大姐既然接受了父母的房屋,就应该履行遗嘱中约定的义务,否则就应该交还房屋。这一诉求,乍一看是有理有据的。但是却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是谁,是王父啊,而不是王大哥,也就是说,即使可以撤销赠与该权利的行使者也应该是王父,而非他的继承人,这不能不说是立法方面的一个缺陷。这里不讨论修改法律的问题,只说明一点,根据法律规定,王大哥不是适格的原告,没有诉权,一切都无从谈起,更不用说能否胜诉了。王大哥王小妹的反击黯然落幕,在法官的劝说下,他们决定撤诉。随后他们决定再起诉,还是同样的诉求,同样的法律关系,这一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他们的起诉。一次又一次的失败,让王大哥和王小妹的维权之路一片迷茫,这时候他们找到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连佩庆律师,连佩庆律师认为他们符合接受法律援助的条件,并将他们的材料保送到了安徽省法律援助中中心,经过审查,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瑶海区法院虽然驳回了他们的诉请,但是在裁定书中却做出了一个对他们来说很重要的决定,即法院依法认定了王父向王大姐过户房屋的行为是赠与行为,王大姐虽然胜诉但是仍然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认定该过户行为是买卖行为。二审诉讼中,连佩庆律师代理王建军依法出庭,经过一番唇枪舌剑,二审决定维持一审的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撤销权之诉结束了,但是这个事情没有结束,为了更好的维护王建军的利益,在本案这种法律关系复杂,千头万绪中如何抽丝剥茧,从中提炼出关键之处,经过商议,承义所决定组成团队,增加一位李钊律师代理王大哥,连佩庆律师代理王小妹共同来代理这个案件。经过研究,两位律师认为,本案有三种诉讼途径,第一是前面已经起诉过的赠与合同撤销权之诉;第二种方式是以第二份《合肥市城镇房屋交易合同书》为突破口,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王父和王大姐之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这份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了,但是没有履行,作为王父的继承人,有权要求合同向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各方均认可双方并未支付6.5万元的房价款,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继续支付6.5万元肯定不合适,但如果按照市场行情支付对价对王大哥和王小妹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同时也和该案的实际情况由一定的背离,而且继续履行合同还存在一个履行合同权利人和义务人混同的问题,王大姐作为物权人是义务人,而她还有一个身份是继承权人,又是权利人,这也进一步导致法律关系的紊乱和合同履行的困难。第三种方式,是直接提起法定继承纠纷之诉。道理很简单,房子原来是王父王母的,王父赠与给了王大姐,后来王父又把房子从王大姐处讨要回来,虽然物权行为未完成,但是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了,房子本就在王父的占有使用之下了,理应作为王父的遗产进行分割。现在存在的只是一个如何将未完成的合同完成,如何划分份额的问题,虽然也有法理和法律规定上的困难,但是还有一定的希望。根据上述分析,两位律师代理王大哥、王小妹向瑶海法院起诉,诉请为: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合肥市瑶海区南陵路铜陵新村17幢某某室系王父的合法财产。2、请求法院对王父所遗留的上述房屋依法进行分割,确认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相应的份额,并依法判决被告配合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3、依法判决本案所有的的诉讼、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王二哥、王二姐、王父原先的保姆以及左邻右舍均挺身而出,自愿为王大哥和王小妹出庭作证。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认定该房产系王父遗留的合法财产,判决王大哥对该房屋享有40%的份额,王大姐和王小妹各项有30%的份额。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促成了双方的调解,最终双方各让一步,王大姐决定将房屋以40万的对价出售给王小妹,王大哥由王小妹进行抚养。就这样,王大哥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再也不用担心被赶出家门,流落街头了。
【法律服务亮点及效果】
本案是一起非常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和通常意义的遗产不一样,被继承房屋并未登记在被继承人的名下。而且该房屋的过户时间距案发之时已经有十七年的时间。相关当事人已经离世,大量证据灭失,而且涉及到的王大哥,系智障人士必须依靠法定代理人保护他的权益。该案可谓千头万绪,初接触这个案件,代理律师也是感到非常棘手,总觉得有道理不知如何下手,经过周密分析认真研究才并向多方请教才得以确定维权方案。
王大哥和王小妹在诉讼不断受挫,希望渺茫的情况下,一度产生了到法院绝食、到某座高楼跳楼以引起各方注意等等极端不理性的想法。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
就这个案件,尽管法律依据不是很明确,但综合起来看还是可以找到依据的,只是需要从逻辑上层层递进,构成完整的法律框架。两位代理律师的观点为:一、2000年12月29日王父向王大姐过户房屋的行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这一点已得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 二、与2000年12月29日合同相对应,王大姐向王父出售房屋的2004年2月20日的《合肥市城镇房屋交易合同书》也同样系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并且名为赠与实为返还财产。三、由于王大姐在获得房屋后不能履行其当初照顾弟弟王大哥与王父的承诺,王父一怒之下,撤销了赠与合同,要求王大姐将房屋返还,王大姐已经同意返还,双方已经达成并实际履行了2004年的合同,该房屋已经恢复为王父的个人合法财产。四、在物权未登记的情况下,王大姐有义务继续将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协助二原告将登记程序完成,这不仅仅是合同法的要求,也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五、假定房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继承法》规定,王建军和王庆丰应该多分,而王庆芳应该少分。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一审判决比例达到70%。
本案系重大疑难案件,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案件跨度时间长,法律关系较复杂,并且受援人在证据上始终处于被动。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一审判决后,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二审之后,受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得到了安居之所,也比较满意。本案的诉讼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从接受委托到胜诉,历时长达近两年之久,代理人多次找承办法官沟通,汇报情况,最后得到几位承办法官的支持,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